(2016)黑0110执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黑龙江海富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刘金生追偿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海富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海富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道办公楼5楼522室,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110号。法定代表人冯世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辉,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金生,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巴彦县。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海富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金生追偿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黑龙江海富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法找到,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到2016年6月22日,被执行人刘金生尚欠申请人黑龙江海富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及罚金50914.47元,案件受理费1205元,合计人民币52119.47元。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