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503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林玉与吉林省白河林业局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吉林省白河林业局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3民初136号原告:林玉,女,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被告:吉林省白河林业局,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礼家,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孙锡娜,白河林业局司法局干部。原告林玉与被告吉林省白河林业局(以下简称白河林业局)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林玉诉称,2010年、2014年白河林业局进行两次棚户区改造,按照规定,每户可分配一套惠民房,但其它职工有部分人享受两套。因此,要求按照白河林业局棚户区异地安置标准分配两套回迁房。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法院主管的工作范围。林玉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判员 陈琳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檀义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