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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芦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5刑初54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芦某某,女,1995年12月23日出生。2015年12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23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赵英秀,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4刑辖27号指定管辖决定书,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玲、被告人芦某某及其辩护人赵英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1月2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芦某某在其租住房内(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提供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与吸食工具,与吸毒人员孙某、陈甲共同吸食。二、2015年11月26日下午,孙某从被告人芦某某处购买价值200元的甲基苯丙胺1小包。交易完成后,被告人芦某某在其租住房内与孙某共同吸食已交易的甲基苯丙胺。三、2015年11月27日下午6、7时许,被告人芦某某在其租住房内提供甲基苯丙胺及吸食工具,与吸毒人员陈乙、孙某共同吸食。四、2015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芦某某在其租住房内提供甲基苯丙胺及吸食工具,与陈甲共同吸食。上述事实,被告人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等,证人陈甲、陈乙、孙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向他人非法出售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芦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法律规定,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芦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霞代理审判员  肖翠兰人民陪审员  刘登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思扬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