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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6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吉布呼楞与敖敏图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布呼楞,敖敏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70号申请执行人吉布呼楞,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老师。被执行人敖敏图雅,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吉布呼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执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敖敏图雅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6执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代理审判员 苏日嘠拉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