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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7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迪威乐云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迪威乐云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7525号之一原告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花路花样年福年广场B栋一单元401,组织机构代码78920593-4。法定代表人林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钱勇,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卓凡,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迪威乐云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2号厂房3楼,组织机构代码775574763。法定代表人龙宇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48元,保全费人民币779元,由原告深圳市旭禾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均已预交。审判员 杨    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敬荣(兼)书记员 邓  燕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