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申请霍某某其他案由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362号被执行人霍某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霍某某其他案由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霍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霍长胜偿还其他案由款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宇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