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2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雁军与朔州中粮糖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雁军,朔州中粮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2民初485号原告刘雁军,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住应县电业局家属楼。被告朔州中粮糖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民。委托代理人侯凌云,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薛康波,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雁军诉被告朔州中粮糖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万珍审 判 员 蔡世葆人民陪审员 王诗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琼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