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柳刚与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刚,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1997号原告柳刚,男,汉族,1975年5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付波,男,汉族,1974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刚诉被告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柳刚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柳刚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柳刚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