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陕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704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陕某,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释放,1月1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第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陕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国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陕某于2015年12月22日14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庙滩子某某超市门口两次向仲某某出售244张DVD光盘被警方抓获,并从被告人陕某查获242张DVD光盘,赃款10元。从仲某某处查获被告人向其贩卖的2张DVD光盘。经鉴定,上述查获的243张DVD光盘属淫秽物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陕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陕某于2015年12月22日14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庙滩子某某超市门口以10元2张的价格向仲某某出售2张DVD光盘,当日15时许,被告人陕某再次向仲某某欲出售240张DVD光盘时被警方抓获,从被告人陕某处查获240张DVD光盘,赃款10元,从被告人口袋内查获2张DVD光盘,从仲某某处查获被告人向其贩卖的2张DVD光盘。经鉴定,上述查获的243张DVD光盘属淫秽物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查获的物证光盘、仲某某的证言、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的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破案经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陕某无视国法,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保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公民身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陕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天飞审 判 员 潘建设人民陪审员 魏孔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