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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乐亿货物托运部与马方方、江苏广信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某托运部,马某,江苏某公司临沂分公司,江苏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551号原告临沂某托运部,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华营房物流城B区108号。负责人张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坤,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女,成年,住临沂市财源物流A区。被告江苏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与双岭路交汇处银基物流中心B区10-11号。负责人马某,经理。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西路68号1号房。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某托运部与被告马某、江苏某公司临沂分公司、江苏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某托运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依法减半收取56元,保全费15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东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