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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2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赵祎轩、伍连方、代福英与李顺军、井研县兰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祎轩,伍连方,代福英,李顺军,井研县兰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2民初540号原告:赵祎轩,男,汉族,2002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九龙乡。法定代理人:赵鹏(原告赵祎轩之父),男,汉族,1973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九龙乡。原告:伍连方,男,汉族,1950年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王村镇。原告:代福英,女,汉族,1955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王村镇。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诗盛,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杨柳镇。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闻文,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华阳锦江路。被告:李顺军,男,汉族,1984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周坡镇。被告:井研县兰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城镇希望大道。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城南迎宾大道雍景蓝庭*期**幢*层*号及*层*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祎轩、伍连方、代福英诉被告李顺军、井研县兰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祎轩、伍连方、代福英、李顺军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祎轩、伍连方、代福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祎轩、伍连方、代福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792.00元,由原告赵祎轩、伍连方、代福英负担。审判员  舒志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