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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洪锡柱与烟台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锡柱,烟台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722号原告洪锡柱。被告烟台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晨光小区永兴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华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锡柱与被告烟台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锡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锡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予以免受。审判员  单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