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申请执行李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7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桥东街75号。负责人冉劲松,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军,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职工,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李飞,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申请执行李辉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李辉系国网四川米易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我院对其工资依法予以扣留,现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郑从俊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