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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何继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继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356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继强,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羁押,5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章丰才,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3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继强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继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继强酒后驾驶粤L7D830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至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公常路羌下收费站红绿灯路段时,其车车头与前方由被害人叶春文驾驶的粤B9R6E5号牌轻型自卸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何继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接到叶春文报警后赶往现场处警,并在深圳市光明新区中心医院对何继强进行血液提取。经鉴定,何继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84mg/100ml。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何继强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何继强已赔偿叶春文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继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继强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继强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继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子  文书记员 程姣英(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