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12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毛俊芬与被执行人李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俊芬,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286-1号申请执行人:毛俊芬,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强,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毛俊芬与被执行人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毛俊芬以(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强的银行存款207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