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周穗赞与孙凌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穗赞,孙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周穗赞,女,1981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凌,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周穗赞与孙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11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孙凌给付原告周穗赞二十六万四千元,给付方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日内给付一万四千元;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前给付五万元;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前给付二十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四百七十元,由原告周穗赞负担(已交纳)。权利人周穗赞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穗赞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周穗赞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周穗赞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李长海代理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维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