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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田贝贝与王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贝贝,王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2167号原告:田贝贝,农民。被告:王辉,枣矿集团蒋庄煤矿职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东北角。负责人:赵新祥,经理。原告田贝贝与被告王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贝贝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贝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辉负担。审判员  薛兆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