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孙峰、边文峰与温立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峰,边文峰,温立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21民初1695号原告孙峰,男,汉族。原告边文峰,男,汉族。被告温立平,男,汉族。原告孙峰、边文峰与被告温立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静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立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峰、边文峰诉称:2014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将自有土地4.7公顷土地承包给原告,原告与被告除合同第四项以外均实际履行,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2014年大豆差价补贴款人民币3200.00元(合同第四项有明确约定),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款项,被告一直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故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黄豆差价款3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温立平未到庭,没有答辩意见。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土地流转合同一份及收据一份。原告用以证实,被告所欠黄豆差价款3200.00元以及被告收取包地款的事实。被告温立平未到庭,没有质证意见。被告温立平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将自有土地4.7公顷土地承包给原告,双方约定每公顷土地承包费3500.00元,并约定当年承包种植土地的大豆补贴款归承包方原告所有。原告按合同约定交纳了承包费用并实际耕种了被告温立平4.7公顷土地。合同履行完毕后,此4.7公顷2014年政府发放的大豆补贴差价款被被告温立平领取,并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经核算,2014年大豆补贴差价款每亩60.50元,4.7公顷土地的差价款为4265.25元,现原告在庭审中降低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给付黄豆差价款3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温立平应当按双方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返还相等于2014年4.7公顷土地大豆种植补贴差价款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在卷证实,故被告温立平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3200.00元给付,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护。故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孙峰、边文峰合同约定返还款3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及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温立平负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白静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则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