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06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岳波与丹东轻苑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波,丹东轻苑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06293号原告:岳波。委托代理人:徐全颖,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逸民,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东轻苑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丹东)环保产业园A-009号。法定代表人: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波诉被告丹东轻苑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41476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2046022100016000072,作为原告岳波的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丹东轻苑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1476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其他财产仅限于房产,机械设备,汽车,工程机械;)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陆珏澔审 判 员 田 璐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蕴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