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程辉新与新疆恒硕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辉新,新疆恒硕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3185号原告:程辉新,男,汉族,1959年1月15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身份证号:。被告:新疆恒硕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世纪大道和谐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辉新诉被告新疆恒硕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程辉新于2017年6月22日以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程辉新负担。审判员 孟凡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