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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邵伟与青岛飞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邵伟,青岛飞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982号申请执行人王邵伟。被执行人青岛飞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双山。法定代表人陈素真,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38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6919.48元及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38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政审判员  张伟审判员  赵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