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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执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周廷红查封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侠,陈选涛,吕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2300号申请执行人刘凤侠,女,1973年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陈选涛,男,1985年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吕德红,女,1984年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廷红,女,1965年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民初字第38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廷红所有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提前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者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郑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