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谢秀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秀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710号原告:谢秀何,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陈梧桐,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杨松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幸,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秀何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秀何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秀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秀何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97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谢秀何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晋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丹红速 录 员 杨志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