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906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庄行镇邬桥社区大叶公路XXX号“建群针灸”诊所内,为吴某某针灸,后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2012年4月、2015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曾因非法行医行为先后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案件移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的行医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针灸针六十五根予以没收。被告人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2016)沪0120刑初90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群,女,1967年1月19日出生于上海奉贤,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670119072X,汉族,小学文化,系无证行医人员,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兴达村叶兴829号,住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邬桥社区汇中路145号401室。曾因非医师行医行为,于2012年4月25日被原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局行政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于2015年3月31日被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0元,没收医疗药品2箱(5公斤)、医疗器械63件,罚款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群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史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陈建群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庄行镇邬桥社区大叶公路2639号“建群针灸”诊所内,为吴忠伟针灸,后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2012年4月、2015年3月,被告人陈建群曾因非法行医行为先后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忠伟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案件移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群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建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的行医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建群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针灸针六十五根予以没收。被告人陈建群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耀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高英审判员 吴耀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高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