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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仁够、杨菊利与临海银泰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仁够,杨菊利,临海银泰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681号原告:徐仁够,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杨菊利,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代理人:杨洋,浙XX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月,浙江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海银泰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中路14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59055354-4。法定代表人:辛向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利彬,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文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徐仁够、杨菊利为与被告临海银泰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仁够、杨菊利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仁够、杨菊利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仁够、杨菊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仁够、杨菊利负担。审 判 长  叶再颂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人民陪审员  郭希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