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35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吕某与王某甲、程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甲,程某,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552-1号原告:吕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程某。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王某甲、程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甲、程某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某甲、程某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清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继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