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执4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陈曙光、烟台共富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曙光,烟台共富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445-1号申请执行人陈曙光,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区。被执行人烟台共富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霞,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2015)鱼商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烟台共富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指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陈曙光以被执行人烟台共富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4年6月20日向中铁二十一局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烟台共富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缴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准擅自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新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骆怀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