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贾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4刑初82号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犯罪,2016年2月25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卢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常嘉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三卢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贾某醉酒后驾驶陕A×××××牌小型轿车,由卢氏县城滚石国际KTV驶往卢氏县城东花坛,行驶至卢氏县城××鱼××饭店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1mg/100ml。另经庭审查明:被告人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查明的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人代某、张某的证言,当事人酒精呼气检测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三)公(刑)鉴(血醇)字(2016)158号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贾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宇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昱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