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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3068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易铭德,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原告赵某为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建利独任审理,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易铭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双方因纠纷产生矛盾分床睡。3月底双方矛盾激化,被告离家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原被告之间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夫妻感情有望和好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虽然被告在上次离婚起诉期间口头表示不愿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但是从2015年10月19日法院判决至今,被告并没有回家也没有与原告联系,在半年时间里双方电话都没有通过一次。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现原被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名存实亡,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何某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经审查,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原告赵某与被告何某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此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8月2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2015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议,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虽经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此后双方感情并改善。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表现了对婚姻的冷漠态度,据此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已彻底破裂,原告据此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行湖滨分理处,账号为12×××68)。审 判 员 周建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