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黄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原张家港万蓬木业有限公司驻刚果(布)布拉柴维尔办事处出纳。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扬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担任张家港万蓬木业有限公司驻刚果(布)布拉柴维尔办事处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该公司货款24764465非郎及价值人民币2070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等。上述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1191.05元。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张家港万蓬木业有限公司系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被告人黄某甲系该公司驻刚果(布)布拉柴维尔办事处出纳。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任某、陈某、周某、程某、黄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费用报销单、送货清单、现金明细表、销售款一览表、备用金申请单、汇率表、案件查破经过、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笔录、常住人口信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劳动合同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黄某甲退赔给被害单位人民币271191.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 璐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