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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汤由善与罗玉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汤由善。被执行人蔺水平。被执行人罗玉泉。申请执行人汤由善与被执行人蔺水平、罗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025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偿还47000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全部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2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鸿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