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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霞与被告田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霞,田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609号原告李海霞,女,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被告田平,男,汉族,1962年10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霞与被告田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霞于2016年6月2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再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全额退还原告李海霞。审判员  刘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