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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执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资兴市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人何纪明非诉财产保全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兴市环境保护局,何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保260号申请人资兴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资兴市晋宁路。法定代表人杨书明,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何纪明。申请人资兴市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人何纪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资兴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何纪明与资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罚款7234.6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资兴市环境保护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纪明的银行存款7234.6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阿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发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