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4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梦飞与吴爱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飞,吴爱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4336号原告李梦飞。委托代理人路建霞,丹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吴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梦飞与被告吴爱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梦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梦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玉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梦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