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督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对王金亮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王金亮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122民督889号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负责人:张继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殿坤,支行副行长。被申请人王金亮,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王金亮于2009年4月30日向申请人借款30,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0.1775‰,约定还款日期为2010年3月20日。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虽经申请人催要,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还款,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凭证为证。2016年6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应给付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金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4月30日始至还清时止,按双方约定10.1775‰利率计息。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申请费183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