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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叶日珍与中山市东凤镇万岁酒吧、钟华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日珍,中山市东凤镇万岁酒吧,钟华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1446号原告:叶日珍,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赵鹏,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万岁酒吧,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钟华明。被告:钟华明,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叶日珍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万岁酒吧(以下简称万岁酒吧)、钟华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孟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日珍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岁酒吧、钟华明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1月1日入职被告万岁酒吧任清洁工一职,月工资2600元(按27天计算),2016年4月11日被告万岁酒吧关闭,但原告2-4月份的工资至今没有发放。原告春节期间照常上班,被告也没有按承诺发给原告加班工资,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资款6160元;2、被告支付春节加班工资866.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万岁酒吧、钟华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或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万岁酒吧系被告钟华明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原告称其于2016年1月1日入职被告万岁酒吧任清洁工一职,对此原告叶日珍提供VIVACLUB入职申请书及娱乐场所、经营服务场所与从业人员禁毒责任书予以佐证,原告称此两份材料是入职时候万岁酒吧文员要求填写的。经查,原告叶日珍提供的两份证据均为复印件,而娱乐场所、经营服务场所与从业人员禁毒责任书上载明的甲方是中山市万岁酒吧。原告称月薪2500元,每月上班27天,若满勤则奖励100元,若请假将从全勤奖100元中扣除相应款项。原告称因刚入职尚未办理银行卡故万岁酒吧以现金形式发放了一月份的工资2600元。因万岁酒吧不发工资故员工均从2016年4月10日开始不上班。因万岁酒吧未支付原告2016年2月至4月10日期间的工资及2015年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故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叶日珍称与(2016)粤2072民初1445号案的原告韦琼华共同在万岁酒吧担任清洁工,叶日珍称万岁酒吧的老板是陈志尧,并称认识电工莫师傅。经本院向陈志尧询问,其确认是万岁酒吧实际经营者,并称不认识清洁人员,是酒吧文员负责招聘,但确认电工莫师傅十多天前仍叫三个女清洁工去打扫卫生;另外陈志尧称万岁酒吧并未停业仅是重新装修;同时陈志尧称2016年2月一部分人的工资已发放,但过年没有请假即回去的就没有发放工资,2016年3月、4月的工资须等重新开业后再发放。还查明:2016年4月19日叶日珍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6年4月21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不字(2016)76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陈志尧确认其是万岁酒吧实际经营者,并表示电工莫师傅叫三个女清洁工打扫卫生,而韦琼华与叶日珍一起做工,并知悉万岁酒吧实际老板是陈志尧,同时认识电工莫师傅,因此原告叶日珍主张在被告万岁酒吧处任职清洁工,与事实相符,本院确认原告叶日珍与被告万岁酒吧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本案中,被告万岁酒吧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已完整及时履行支付叶日珍2016年2月至4月10日期间工资的义务,故万岁酒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叶日珍要求被告万岁酒吧支付2016年2月至4月10日期间工资616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万岁酒吧支付2015年春节期间加班工资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此期间存在加班事实,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钟华明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据此,在被告万岁酒吧财产不足以清偿原告债务的情况下,被告钟华明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被告万岁酒吧、钟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万岁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叶日珍支付2016年2月至4月10日的工资6160元;二、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万岁酒吧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之债务的,被告钟华明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该款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孟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霞慧黎素霞第5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