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833号原告:彭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收后为13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判员 乔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诺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