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聂贵贤申请执行杨继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贵贤,杨继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聂贵贤,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杨继武,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继武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186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赵岗岗审判员 贾 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一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