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4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沈阳水产批发市场非凡经营部、鞍山市铁东区旺誉满楼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水产批发市场非凡经营部,鞍山市铁东区旺誉满楼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49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水产批发市场非凡经营部,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刘忠仁。委托代理人:王春芳,女,汉族,1959年4月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该经营部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铁东区旺誉满楼大酒店,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马连闯。委托代理人:李龙,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水产批发市场非凡经营部(以下简称非凡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市铁东区旺誉满楼大酒店(以下简称旺誉满楼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经开民初字第4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阳(主审)、代理审判员王骞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9月,马壮多次到非凡经营部处购买货物,非凡经营部将货物交给马壮后,马壮承诺过段时间再付款,并给非凡经营部出具了两张金额分别为14330元、38700元的欠条,以及一张金额为23900元的借条。2014年8月18日、9月28日,非凡经营部按照马壮的要求分别将价值为7050元、2625元的货物运送给马壮,因未支付货款,后马壮又到非凡经营部处购买货物时,在非凡经营部的开票单上对这两笔欠款签字确认。以上货款总计为86605元。另查明:根据非凡经营部及证人的陈述,旺誉满楼大酒店的负责人马连闯曾带着马壮到非凡经营部处选货,并告知马壮是其采购员,马壮在购买货物时也自称其是旺誉满楼大酒店的采购员。但旺誉满楼大酒店对此并不认可,马壮在庭审中也表示,其不是旺誉满楼大酒店的采购员。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壮是否为旺誉满楼大酒店的采购员,非凡经营部与旺誉满楼大酒店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非凡经营部提供的马壮签字的欠条、开票单等,可以认定是马壮向非凡经营部购买了货物,而非凡经营部提供的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壮是旺誉满楼大酒店的采购员,故非凡经营部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非凡经营部与旺誉满楼大酒店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非凡经营部诉请旺誉满楼大酒店给付货款及交通费等,因非凡经营部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非凡经营部与旺誉满楼大酒店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对该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旺誉满楼大酒店辩称本案应移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旺誉满楼大酒店向原审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故对该辩称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阳水产批发市场非凡经营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83元,由原告负担。宣判后,非凡经营部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旺誉满楼大酒店负责人马连闯与马壮系叔伯兄弟关系。马连闯于2014年7月初来我处购买青鱼片、猪颈肉等,同时将马壮介绍给我方,告知马壮为其业务员,今后由马壮进货。2014年7月-2014年9月,马壮多次为旺誉满楼大酒店采购青鱼片、猪颈肉等货物,扣除给付的部分货款外,总计尚欠86,605元。我方提供了马壮签字的欠条及相关的证人,均能证明是旺誉满楼大酒店从我方购买货物。根据证据规则,我方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对方否认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举证责任将由对方承担,而非凡经营部未能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推翻我方证明的事实。我方尚有大量证据能够证明与旺誉满楼大酒店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旺誉满楼大酒店偿还货款86,605元及利息。被上诉人旺誉满楼大酒店答辩称:我酒店与非凡经营部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我酒店与马壮之间只是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所有货款都已经结清。马壮是以个人形式向我酒店及其他酒店供货,他并不代表我酒店对外开展业务,因为马壮与我酒店不存在劳动关系,马壮自认不是我酒店员工。本院经审理查明:马壮于2014年7月30日、2014年8月18日、2014年9月9日、2014年9月24日、2014年9月28日从非凡经营部分别取走价值14,330元、7,050元、23,900元、38,700元、2,625元货物。马壮与旺誉满楼大酒店负责人马连闯系亲属关系,马壮从非凡经营部取货开的车辆为马连闯所有。现非凡经营部主张马壮是旺誉满楼大酒店的采购员,欠款应由旺誉满楼大酒店向其偿还。为证明马壮系旺誉满楼大酒店的采购员一事,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交与马壮、马连闯的录音证据。本院认为:非凡经营部主张其与旺誉满楼大酒店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提交的书面证据为马壮签字的欠条、开票单,从书面证据上不能显示马壮是以旺誉满楼大酒店的名义签订。但是依据非凡经营部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及录音证据,结合马壮每次进货均开的车均为旺誉满楼大酒店经营者马连闯的事实,以及马连闯与马壮的身份关系,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马壮以旺誉满楼大酒店的名义在非凡经营部处采购货物一事。旺誉满楼大酒店主张其从马壮处收到货物是基于其与马壮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对此未能举证加以证明,故旺誉满楼大酒店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马壮签字确认欠条系其职务行为,旺誉满楼大酒店未及时偿还欠款构成违约,非凡经营部要求其给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判决如下: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5]苏民三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二、鞍山市铁东区旺誉满楼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沈阳水产批发市场非凡经营部货款86,605元;三、鞍山市铁东区旺誉满楼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沈阳水产批发市场非凡经营部货款86,605元的利息(从2015年10月12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鞍山市铁东区旺誉满楼大酒店未按上述款项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沈阳水产批发市场非凡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66元,共计2,949元,均由被上诉人鞍山市铁东区旺誉满楼大酒店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扬审 判 员 何 阳代理审判员 王 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俣彤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