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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宋建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543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建伟,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被羁押,3月3日被刑事拘留,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建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扬琴、被告人宋建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2月26日下午,被告人宋建伟至张家港市金港镇周某家中,钻窗入室,窃得钻戒2枚、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黄金戒指2枚、铂金戒指1枚、黄金吊坠1个、玉手镯1只、宝石项链1条、宝石戒指1枚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5940.45元。案发后,价值人民币4734.55元的部分赃物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宋建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建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发票、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扣押、发还清单、照片、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截图、光盘、价格鉴证意见书、检验报告、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宋建伟的供述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建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建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建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宋建伟退赔给被害人周某尚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9120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 璐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