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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鲍子龙与王剑飞、王梅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鲍子龙,王剑飞,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财保33号申请人:鲍子龙。被申请人:王剑飞。被申请人:王梅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保全金额3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玲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