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4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控机电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联控机电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1388号原告深圳市联控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冯丽萍。委托代理人万学作,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陈余。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联控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联控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无钱缴纳受理费要求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联控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 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