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6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竹塘哎呀饰品店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竹塘哎呀饰品店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6117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笑愚,该公司员工。被告江阴市竹塘哎呀饰品店,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北街34号。经营者曾春华,男,1966年2月4日生,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竹塘哎呀饰品店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被江阴市竹塘哎呀饰品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芝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