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1刑初9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被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池芳,重庆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育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池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0日21时,被告人周某甲无证驾驶小型轿车由龙池镇沿国道319线往秀山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国道319线1852KM+850M(龙池镇美萃村熊家坳路段)时,将行人汤某某撞倒,造成汤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甲下车查看事故现场后,迅速开车逃离现场。次日周某甲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投案自首。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周某甲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过失犯罪,且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0日21时,被告人周某甲无证驾驶小型轿车由龙池镇沿国道319线往秀山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国道319线1852KM+850M(龙池镇美萃村熊家坳路段)时,将行人汤某某撞倒,造成汤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甲下车查看事故现场后,迅速开车逃离现场。次日周某甲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投案自首。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周某甲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周某甲于2016年2月10日支付被害人汤某某近亲属丧葬费28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汤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汤某某的近亲属183434元(已支付60000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被害人汤某某的近亲属请求对被告人周某甲适用缓刑。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122接警单、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条;提取笔录、血液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证人田某甲、陈某、周某乙、胡某某、田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DNA鉴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检照片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祖凯代理审判员 陶军霖人民陪审员 糜良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