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2执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金建与诸城市长城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建,诸城市长城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395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建。被执行人诸城市长城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建与被执行人诸城市长城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8764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876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2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徐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