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汕头市鮀浦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陈汉川、林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鮀浦农村信用合作社,陈汉川,林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498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鮀浦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汕头市大学路249号,组织机构代码19309455-9。法定代表人纪延宜,主任。委托代理人邱伟鸿、佘晓斌,系汕头市鮀浦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被执行人陈汉川,男,汉族,1957年6月4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林丽芳,女,汉族,1959年2月25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鮀浦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陈汉川、林丽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金法民三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汉川应于判决生效之日(2015年11月10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林丽芳对被执行人陈汉川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鮀浦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查无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上列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4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伟斌执行员 林冬平执行员 袁俊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学通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