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立海与闫雯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立海,闫雯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282号申请人:高立海,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闫雯雯,女,汉族,住平原县。本案在执行申请人高立海与被执行人戈闫雯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4民终2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国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华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