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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23民执5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2016)宁0323民执590-1号张汉显与郭军、唐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汉显,唐龙,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民执590-1号申请执行人张汉显,男,汉族,职工,住宁夏盐池县金融大厦1501室。被执行人唐龙,男,汉族,个体户,住宁夏盐池县花马池镇北园子村。被执行人郭军,男,汉族,个体户,住宁夏盐池县花马池镇永宏家园2号楼1单元401室。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宁0323执10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唐龙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支行城郊分理处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军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支行福州路分理处账户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军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马池信用社账户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军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民信用社账户的冻结。五、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军在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正源支行账户的冻结。六、解除对被执行人唐龙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郊信用社账户的冻结。七、解除对被执行人唐龙在中国建设银行盐池支行营业室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