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5民初4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民初4813号原告李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侯某,男,住同原告。原告李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鸿雁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侯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债务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侯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松莲社区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的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鸿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雨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