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8执4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罗进,刘红,洪波,廉春爱,北京怡东联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42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马琳。委托代理人王书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进,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红,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洪波,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廉春爱,女,1963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怡东联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15号(展华商务中心)A座5018室。法定代表人鹿建红。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诉罗进、刘红、洪波、廉春爱、北京怡东联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罗进、刘红、洪波、廉春爱、北京怡东联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进、刘红、洪波、廉春爱、北京怡东联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涛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冰 来源:百度“”